远梦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4年 5月 27日(星期一)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叶兰昌律师、罗晋航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或“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远梦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 2024年 4月 2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公布的《远梦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米乐M6 米乐平台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信息披露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根据 2024年 4月 22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4月 2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股东大会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20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个工作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4年 5月 27日(星期一)上午 10点在远梦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2.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许镇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4,484,0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0%。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均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米乐M6 米乐平台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一)经统计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1.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484,00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00%。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484,00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00%。
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4,484,00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00%。
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4,484,00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00%。
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4,484,00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00%。
的议案》表决结果m6米乐官网 米乐M6平台入口:同意 64,484,00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00%。
7.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484,00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弃权 0股,占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00%。
(二)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