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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兴)应急罚〔2024〕7号广西南宁建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2026-02-0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当前位置:首页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兴宁区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兴)应急罚〔2024〕7号 广西南宁建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撰写时间:2024-02-02 17:03 来源:南宁市兴宁区应急管理局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广西南宁建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未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2、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企业负责人对法定职责不了解;4、厂区内电线乱摆乱放,机械下粉尘未清扫;5、厂区内加工机械上无使用操作规程,无警示标识;6、现场噪音大、粉尘多,工人作业时未佩戴耳塞、口罩、手套等劳保用品,且无粉尘清扫制度。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南兴)应急现记〔2023〕231号;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兴)应急责改〔2023〕147号;证据三:李志杰的询问笔录;证据四:广西南宁建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账户名称:南宁市兴宁区应急管理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望州岭支行,账号:米乐M6 m6米乐00066,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地址:南宁市厢竹大道63号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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